(2017)鲁0911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韩勇、李元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勇,李元森,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韩勇,男,194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元森,男,成年,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李广,男,成年,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勇与被执行人李元森、李广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岱民初字第1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