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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9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显仁与被执行人郭慧欣、郭福军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仁,郭福军,郭慧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9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张显仁,男,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委托代理人张建玲,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加格达奇。被执行人郭福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呼玛县欧浦乡。被执行人郭慧欣,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呼玛县欧浦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显仁与被执行人郭慧欣、郭福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慧欣、郭福军履行给付张显仁赔偿款人民币48,239.8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郭慧欣、郭福军未按期全额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贵审判员  许淑贤审判员  宋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