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生源商业拓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桂英儿童游乐场、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生源商业拓展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石鼓区桂英儿童游乐场,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7民初374号 原告:衡阳市生源商业拓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国庆,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桂英儿童游乐场。 经营者: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生源商业拓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桂英儿童游乐场、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生源商业拓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生源商业拓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生源商业拓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衡阳市生源商业拓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志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王志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