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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克对、郭显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克对,郭显又,林经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90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慧,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芳,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克对,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郭显又,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经玉,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农商银行)诉被告吴克对、郭显又、林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被告吴克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按月利率8.5‰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8153.02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2.被告郭显又、林经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0日,被告吴克对、郭显又、林经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8611120140025240号《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10万元,借款人吴克对使用上述借款额度期限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3日。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还款罚息为约定利率加收50%,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被告郭显又、林经玉对被告吴克对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融资过程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4年3月10日,被告吴克对以购材料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向被告吴克对发放贷款10万元,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5日,借款月利率为8.5‰。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吴克对金仅支付利息8153.02元,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偿还,保证人亦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克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按月利率8.5‰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8153.02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二、郭显又、林经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克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1元,由吴克对、郭显又、林经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秀明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执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