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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46号原告:郭某某,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组,农民。被告:冯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金鸡沙村,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常 伟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