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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任悦军、张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悦军,张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任悦军,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立伟,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任悦军与张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网上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立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企业登记等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张立伟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立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悦军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悦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剑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