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吉林积木装饰空间有限公司与夏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积木装饰空间有限公司,夏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214号原告:吉林积木装饰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于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国,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磊,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积木装饰空间有限公司与夏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季从军审 判 员  于周希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