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贵川与肖冬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贵川,肖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郑贵川,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肖冬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原告郑贵川与被告肖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肖冬生清偿郑贵川货款10077.5元。因肖冬生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3日,郑贵川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77.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7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