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688号原告:杨某某,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卓扬北湖湾。被告:孙某某,男,住长春市昂展公园里小区。被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78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243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被告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