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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俊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杨俊仁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88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告杨俊仁,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俊仁银行存款2482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俊仁银行存款2482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