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方山支公司等保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37号原告郭XX,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负责人刘XX。地址方山县方正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地址吕梁市离市区新华街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郭XX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郭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亚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