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华岩石业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明珠净水材料有限公司、铁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华岩石业有限公司,巩义市明珠净水材料有限公司,铁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华岩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巩义市明珠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建勋,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华岩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义市明珠净水材料有限公司、铁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铁建勋在浦发郑州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铁建勋在浦发银行760200014165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