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663号原告:陆某,性别:××,××族。被告:王某,性别:××,××族。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