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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663号原告:陆某,性别:××,××族。被告:王某,性别:××,××族。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