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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阳与衡水厚粮酸菜牛肉拉面有限公司、刘广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衡水厚粮酸菜牛肉拉面有限公司,刘广维,高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495号原告:李阳,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厚粮酸菜牛肉拉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衡百国际六楼(西风起小吃)。法定代表人:刘广维。被告:刘广维,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高晨光,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李阳与被告衡水厚粮酸菜牛肉拉面有限公司、刘广维、高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李阳负担。审判员  黄景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