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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青诉被告江苏享银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青,江苏享银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596号原告李文青,女,汉族,1991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江苏享银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国家广告产业园1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沈建梅,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青诉被告江苏享银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享银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享银公司的住所地及原告的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李文青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邺区,被告享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邺区。原告李文青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