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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汝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汝舜,张金凤,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路179-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89491R。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桂汝,女,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巫小青,女,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朱汝舜,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汝舜、张金凤、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汝舜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号(所有权证:漳房012276)房产一套,李霞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东路(凯华丽都)A幢、B幢9层B909号(所有权证:201302285)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汝舜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西路77号1幢3层302号(所有权证:漳房012276)房产一套,李霞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凯华丽都)A幢、B幢9层B909号(所有权证:201302285)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艳虹(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http:?/??/?205.9.0.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3&Gid=20234&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05592640&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3_3#m_3_3?)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