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毛新敏与陈玉军、陈玉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新敏,陈玉军,陈玉淮,陈玉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384号原告:毛新敏,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军,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玉淮,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陈玉飞,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毛新敏与被告陈玉军、陈玉淮、陈玉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毛新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新敏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新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新敏负担。审判员 徐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