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闫积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生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积志,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积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的(2002)永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款21076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