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肖继春与郭俊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继春,郭俊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肖继春,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郭俊全,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肖继春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郭俊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俊全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肖继春发现被执行人郭俊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