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玲丽与被告刘建波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玲丽,刘建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129号申请人:梁玲丽。被申请人:刘建波。原告梁玲丽与被告刘建波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梁玲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标的额210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建波名下、坐落于威海市西河北-20号-402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建波在威海杰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出资额120万元,占100%),冻结期限为两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刘建波的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