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海银与张志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银,张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郭海银,男,1971年8月生于平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张志才,男,1979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郭海银与张志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9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6元、申请费1321元,共计96057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