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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与安诚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安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1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祁永和,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周龙,安定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安诚,男,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安政征补字(2016)14号《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安政征补字(2016)14号《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裁决书合法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政征补字(2016)14号《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安定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申请执行费17326元,由被执行人安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晓东审 判 员  李树彩人民陪审员  郭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