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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桃季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季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桃季梅,女,1978年10月8日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暂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桃季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文艳出庭记录,被告人桃季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桃季梅与被害人温某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园内偶遇,桃季梅便上前与温某搭讪,二人因此相识。当日,桃季梅以能帮助温某办理工龄事宜为由,来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8街区13栋3门47中门温某家中,温某给桃季梅人民币400元后,桃季梅离开。同年3月23日14时许,桃季梅再次来到温某家中,趁温某去厨房倒水之机,桃季梅将温某放在绿色铁柜内用白色塑料袋包着的人民币7600元藏匿怀中,在被温某发现后,桃季梅下楼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桃季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温某陈述,被告人桃季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桃季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桃季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桃季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桃季梅退赔被害人温某人民币七千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