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九江艳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九江艳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9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4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085933-8。负责人,赵万县,行长。被执行人九江艳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龙街向阳苑北B幢1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887764X。法定代表人,朱良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毅丰,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梅淀坡三支巷6号H单元801室,身份证号:360421198107165211。被执行人,朱良超,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沙河街镇庐山北路甘泉小区12栋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360421197809265212。被执行人,高利红,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开封镇高山村3组32号,身份证号:510823197902033160。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九江艳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毅丰、朱良超、高利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九江艳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毅丰、朱良超、高利红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4028771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