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段正伟与王恩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正伟,王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段正伟,男,汉族,1981年2月6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王恩成,男,汉族,1975年9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正伟与被执行人王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3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宗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