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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刘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刘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0。负责人:罗琳晖,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啸,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5,748.5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936.23元、案件受理费1,50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