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佳钢铁有限公司,乔国梁,王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鑫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被执行人:乔国梁,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艳荣,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鑫佳钢铁有限公司、乔国梁、王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王艳荣名下的银行存款,但该存款无法一次性偿付本案欠款,经查询银行、房屋、车辆等信息后,发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