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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国锋与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好哥俩海鲜烩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锋,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好哥俩海鲜烩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100号原告:刘国锋,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好哥俩海鲜烩饭店,住所长春市南关区。经营者:葛良。原告刘国锋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好哥俩海鲜烩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国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刘国锋负担。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