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517号原告: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卫林,总经理。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中辰,总经理。原告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66元,减半收取7483元,由原告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