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洪强与扶绥县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强,扶绥县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18号原告:马洪强,男,1954年8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告:扶绥县某村民小组,地址广西扶绥县。法定代表人:陆振超,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壮族,村民小组组长,住所地扶绥县。原告马洪强与被告扶绥县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马洪强以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洪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马洪强负担。审 判 长 谢文彬审 判 员 李庆新人民陪审员 黄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芹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