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俊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俊新,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23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雨恩,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俊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俊新及其辩护人王雨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范俊新在苍南县龙港镇龙湖小区3栋1单元楼梯口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姜某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平衡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6元)盗走。案发后,被盗平衡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范俊新已取得被害人姜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俊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俊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俊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范俊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范俊新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俊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