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熊泽兵、宋静与李川宝、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泽兵,宋静,李川宝,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泽兵,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宋静,女,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妍菁,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川宝,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熊泽兵、宋静与李川宝、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