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4执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盛与姚建立、XX、兰泽功、薛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姚建立,XX,兰泽功,薛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盛,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姚建立,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XX,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兰泽功,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薛林波,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盛与被执行人姚建立、XX、兰泽功、薛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姚建立、XX、兰泽功、薛林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盛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薛林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林波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