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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行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文龙、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文龙,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彭永明,孙春先,彭跃,彭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终37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文龙。委托代理人徐占涛,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永明。原审第三人孙春先。原审第三人彭跃男。原审第三人彭炳超。原审原告彭永明诉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彭文龙、孙春先、彭跃男、彭炳超房产行政登记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鲁0203行初143号行政判决。原审第三人彭文龙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文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文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宁代理审判员  林 桦代理审判员  刘力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