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1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尚广波与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广波,梁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268号原告:尚广波,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梁伟,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尚广波与被告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尚广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尚广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亭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