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晁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晁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43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法定代表人:柳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晁熠,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晁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