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法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洪飞、聂卫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飞,聂卫杰,李德成,龚东来,王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杨洪飞,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聂卫杰,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李德成,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龚东来,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占群,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杨洪飞、聂卫杰、李德成与被执行人龚东来、王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法执字第5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文清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