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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宝诉被告刘某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宝,刘某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3011号原告胡某宝,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玉,男。被告刘某得,男。原告胡某宝与被告刘某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玉,被告刘某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及房屋产权证,并承担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开发建造的一栋门市楼位于建昌县和尚房子乡本街,2010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协议购买该栋楼第6号门市,并签订了《售楼购楼合同书》。该楼总价款为18万元,原告依约已向被告支付购楼款15.5万元,待被告给原告办理完过户手续及房照后,原告将剩余购楼款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后已入住6年,可是,被告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房屋产权证。原告一直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到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23日,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将被告所有的位于建昌县和尚房子乡临街处的北数第六个门市楼(建筑面积为202平方米)以18万元价格卖与原告。当日,双方签订了《售楼购楼合同书》,原告依约已向被告支付15.5万元购楼款,还欠被告2.5万元购楼款,《售楼购楼合同书》内容为:甲方:刘某得。乙方:胡某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条款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售楼购楼合同书条款如下: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楼房主体质量,不可抗力除外,人为除外。2、防水保证4年不漏雨。3、甲方负责房照的办理,费用按规定由甲方承担。4、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源,安电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将购楼款两次付清。剩余额等甲方办完第一条3、4款后,一次性付清。三、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约,不把楼房售于乙方,按楼价的20%支付违约金,在楼房主体发生质量问题时由甲方负责修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除外。2、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楼房。并按房价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将门市楼交付给原告使用。此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及房照,但被告一直未予办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楼购楼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依照约定已支付给原告相应款项,被告应依照约定给原告办理房照和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原告应依约在被告办理完房照及房屋过户手续后,将剩余的购楼款一次性给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胡某宝购买的门市楼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不动产权证书,并承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不动产权证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