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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潘洪祥、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洪祥,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保72号申请人:潘洪祥,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B幢23-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765939490F。法定代表人:王正国。本院受理原告潘洪祥诉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后,原告潘洪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支付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应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