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霄飞与李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霄飞,李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631号原告于霄飞,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李云龙,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陈丽荣,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霄飞诉被告李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霄飞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霄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于霄飞负担。审判员 谷长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汉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