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晓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晓军,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2004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1月减刑释放。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张斌,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晓军及其辩护人张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胡晓军在都江堰市聚源镇羊子河街199号铺面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2台(共计15座)、金鲨银鲨1台(7座),供参赌人员从事赌博活动,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2月15日,民警根据线索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赌资共计4570元人民币。被告人胡晓军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捕鱼机2台(共计15座)、金鲨银鲨1台(7座)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游艺机。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对涉案的捕鱼机2台(共计15座)、金鲨银鲨1台(7座)以及赌资4570元人民币予以收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胡晓军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胡晓军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认定书、被告人胡晓军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军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艺机,供他人赌博,该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晓军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晓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胡晓军于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都江堰市公安局收缴的捕鱼机2台(共计15座)、金鲨银鲨1台(7座)以及赌资457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胡晓军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兴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