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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朝霞、周学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霞,周学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9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爱民,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南和县人。被申请人:李朝霞,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桥东区人。被申请人:周学郁,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人。李爱民与李朝霞、周学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冀0527民初194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朝霞、周学郁所有、登记在李朝霞名下的位于南和县建设大街和景新城8号楼1单元202室及08幢101号地下室房产一套,期限为2017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李爱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朝霞、周学郁所有、登记在李朝霞名下的位于南和县建设大街和景新城8号楼1单元202室及08幢101号地下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瑞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