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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远辉与何林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辉,何林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892号原告:王远辉,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何林升,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辉诉被告何林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辉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远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