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麦宗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宗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29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宗明,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同年10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卫群,茂名市电白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宗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友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礼安、蒙柱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乃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宗明及其辩护人李卫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宗明长期吸食毒品,以贩养吸,经查,自2016年9月份起,麦宗明向本区岭门镇一名男子(身份未明)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本区马踏镇马踏中学门前路段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蔡某、王某等人。2016年10月10日11时许,麦宗明在本区马踏镇马踏中学门前路段被查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五小包、作案手机一台。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4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宗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并被缴获海洛因0.4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宗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辩解其只是各贩卖过一次毒品给钟某、蔡某、王某等三名吸毒人员。被告人麦宗明的辩护人李卫群辩护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宗明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其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一、被告人麦宗明贩卖毒品的时间较短。其在2016年8月份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9月份开始贩卖毒品,被告人刚刚踏入贩卖毒品的初始期,每次贩卖毒品的量都非常小,每次买一克的毒品,分成十小包进行贩卖。二、被告人麦宗明贩卖毒品的对象范围不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麦宗明平时吸毒的时候与起诉书中所指的三名吸毒人员一起吸毒,麦宗明贩卖毒品的对象也是仅限于一起吸食毒品的两、三个人,并未向社会其他人员广泛贩卖,可见麦宗明对社会尚未造成恶劣的后果。三、被告人麦宗明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吸毒人员。麦宗明在2016年10月10日11时许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吸毒人员通过电话约到马踏中学门口路段,公安机关将其他吸毒人员抓获。四、被告人麦宗明在本案中的获利较小,其身上的毒品也全部收缴,没有流向社会,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五、被告人麦宗明患有严重的焦虑症。被告人长期以来患有焦虑症,在朋友的误导下吸食毒品,希望借吸食毒品能够摆脱焦虑症的困扰。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其本人表示焦虑症的病情越来越严重,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病情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六、被告人麦宗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作出公正的裁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宗明是一名吸毒人员,为了吸毒,以贩养吸,经查,自2016年9月份起,麦宗明向本区岭门镇一名男子(身份未明)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本区马踏镇马踏中学门前路段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蔡某、王某等多人。2016年10月10日11时许,麦宗明在本区马踏镇马踏中学门前路段被查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五小包、作案手机一台(白色魅蓝手机,手机号码为:182××××2634)。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41克。以上事实,被告人麦宗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法制员案件审核表、被告人麦宗明的照片及其户籍资料、钟某的手机号码188××××2890的通话清单、麦宗明的手机号码182××××2634的通话清单、黄某的手机号码134××××1262的通话清单、王某的手机号码183××××9970的通话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茂公电行罚决字[2016]03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公电行罚决字[2016]03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公电强戒决字[2016]0089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茂公电强戒决字[2016]009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茂公电强戒决字[2016]009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说明、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签认照片、被告人麦宗明供述、证人蔡某、钟某、黄某、王某证言、辨认笔录、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茂公(司)鉴(化)字[2016]11040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茂公电(刑)鉴通字﹝2016﹞0013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宗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并被缴获海洛因0.4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宗明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麦宗明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麦宗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麦宗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麦宗明涉案的白色魅蓝手机一台(手机号码为:182XXXX****)、海洛因0.41克(均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友斌人民陪审员 杨礼安人民陪审员 蒙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许汉华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