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庞瑞海与包继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瑞海,包继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872号原告:庞瑞海,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宁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继军,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佳乐福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茹,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瑞海与被告包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史建文代理审判员张雪芬人民陪审员邓伟忠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孙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