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志虎、叶永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虎,叶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虎,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永芬,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虎与被执行人叶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工商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为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00000元、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孙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