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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大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73号安大勇,男性,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榆树市城郊街4委32组。本院在执行安大勇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景 林审判员 江���峰审判员 刘 海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陈 久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