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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玉平与于旺强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平,于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平,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于旺强,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平与被执行人于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赵玉平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