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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深新、竹怀丽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深新,竹怀丽,祝孟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民终12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深新,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一审被告):竹怀丽,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孙深新、竹怀丽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满,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祝孟虎,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怀春,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孙深新、竹怀丽因与被上诉人祝孟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深新及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满,被上诉人祝孟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怀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孙深新、竹怀丽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主观认定事实作出判决错误。2011年夏季,上诉人购买刘见万座落在固始县城××黄河路××花××室××房。与被上诉人是上下楼(202室)邻居。上诉人购房后,当年装修部分,后断断续续装饰完毕。约一两年后,发现厨房锅台上滴有明水,当时没当一回事。过一段时间又发现厨房与卫生间隔墙上的电开关打火漏电,厨房、卫生间东西墙及隔墙上湿印子。这时被上诉人家里也发现同样现象。开始被上诉人认为是上诉人水管漏水,上诉人找自己做水管安装工的外甥丁冯亚对自己房内水管道作认真检查,发现是10单元套房上水管道楼顶层管口处出现漏水。当时只作了简单处理一下。房内墙不见渗水了。但一下雨还是漏水。因找不到卖房人,上诉人曾跟被上诉人提议,10单元三住户都拿点钱,把漏水处理一下。被上诉人却让上诉人一户先做,一楼层102户长期家中无人,无法联系,结果上诉人的提议未能实现,楼顶层漏水问题无人解决。上诉人也是受害者。被上诉人一审的诉求毫无事实依据。上诉人曾在一审开庭时表态“如果查到是答辩人水管渗漏水导致被答辩人财产损失,答辩人愿负全部责任”。一审却认定“根据水往低处流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且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房屋受损还存在其他原因的证据,原告祝孟虎房屋内部装修大面积受损可以认定系楼上二被告住房渗水所致。”一审仅凭主观分析认定的事实裁判,上诉人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祝孟虎辩称,上诉人说的不是事实,这个房子是上诉人装修防水没有做到位导致的,楼上没有住人的时候,不漏水。因为上诉人买的二手房,装修造成的。派出所也去看了,一审也去现场看了。一开始找上诉人商量,现在要求赔偿我全部损失,责任应该上诉人全部承担。上诉人没住之前,被上诉人家没有滴水。被上诉人祝孟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1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固始县黄河花苑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原告祝孟虎居住在202室,二被告居住在302室。2015年年底,原告祝孟虎发现自己的房屋内部装修大面积受损,其中包括客厅吊顶、餐厅吊顶、灯具、浴霸等,后经固始县豫诚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原告祝孟虎房屋装修损失为10352元。原告祝孟虎支出评估费1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原告祝孟虎居住在202室,二被告居住在302室,根据水往低处流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且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房屋受损还存在其他原因的证据,原告祝孟虎房屋内部装修大面积受损可认定系楼上二被告住房渗漏水所致。原告祝孟虎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由于对自己房屋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内部装修大面积受损,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此,原告祝孟虎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祝孟虎损失共计11852元由被告孙深新、竹怀丽承担8296.4元(11852元×70%),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祝孟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深新、竹怀丽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房屋渗漏水情形系因为房屋在保修期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房屋渗漏水情形系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上诉人更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房屋渗漏水情形系因楼下被上诉人住户装修而导致,则楼下业主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楼上业主赔偿。故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房屋渗漏水的原因来自于上诉人的不当行为。上诉人作为紧邻被上诉人的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依据被上诉人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结合过错程度酌定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深新、竹怀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深新、竹怀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