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11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长治市。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长治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三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贝贝